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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德环罚[2021]第20000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德环罚〔2021〕51号当事人:浙江才府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6995008333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洛舍镇城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刚2021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至浙江才府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现有两个厂区,均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发证日期均为2020年8月31日。根据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显示,你公司的两个厂区至今未提交2021年一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超过了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要求的2021年4月15日的上报截止时间。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陈建刚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夏炯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吴熠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现场勘查照片8张,共5页;3、公司副总夏炯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公司安环管理人员吴熠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4、公司委托授权书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2份,共8页。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6月28日,我局对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现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同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仟陆佰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德清农商银行永安支行;户名:乡镇级待结算财政款项(生态环境局罚没款);帐号:881140012013010004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7月2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8
    决定机关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陈建刚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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