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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福银信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天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69109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883 号
    案号 (2014)浦执字第102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5-26
    发布日期 2014-08-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上海申达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卓优嘉汇科技有限公司、中光财富融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中福银信担保有限公司共同确认截至2014年4月10日,被告上海卓优嘉汇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上海申达进出口有限公司货款及其他费用共计30,951,700元,该款由被告上海卓优嘉汇科技有限公司、中光财富融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中福银信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前共同支付原告2,000万元,由被告上海卓优嘉汇科技有限公司单独于同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248万元、于同年5月31日前支付372万元、于同年6月30日之前支付4,751,700元;   二、被告上海卓优嘉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6月30日之前向原告上海申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欠款本金30,951,70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就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如果被告上海卓优嘉汇科技有限公司、中光财富融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中福银信担保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的,原告上海申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欠款中三被告未支付的部分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被告中光财富融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中福银信担保有限公司只对被告上海卓优嘉汇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欠款总额中的3,000万元向原告上海申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案件受理费194,164元,减半收取计97,0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2,082元,由被告上海卓优嘉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2014年4月15日之前直接支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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