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镇江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0057****78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12民初66号 |
案号 | (2020)苏1112执118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镇江市十里长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丹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94298.2元及利息2180644.8元(截至2019年12月12日)及自2019年12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本金4894298.2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息);二、被告镇江市十里长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丹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41499元;三、被告镇江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镇江市十里长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镇江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镇江市十里长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5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58元,由被告镇江市十里长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镇江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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