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镇江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0057****78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111民初5431号 |
案号 | (2019)苏1111执78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10 |
发布日期 | 2019-05-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镇江市十里长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欠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借款利息135164.4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8月10日,其后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 二、被告镇江市十里长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6368元。 三、被告镇江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管郁明、陈彩云对被告镇江市十里长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镇江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管郁明、陈彩云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镇江市十里长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92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862元,由被告镇江市十里长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镇江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管郁明、陈彩云共同负担。此款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已全部预交本院,故四被告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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