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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镇江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81147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02民初3934号
    案号 (2019)苏1102执6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1
    发布日期 2019-04-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镇江市丹徒区彩云茶叶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京口支行支付借款本金4099997.96元、利息(含罚息、复利)224004.27元,合计4324002.23元(计算至2018年8月7日)及自2018年8月8日起至所欠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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