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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镇江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万慧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81147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02民初4474号
    案号 (2018)苏1102执13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8
    发布日期 2018-08-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镇江市圣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环城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90万元、利息11465.72元(截止2017年11月3日),合计2911465.72元;及自2017年11月4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付)。 二、被告镇江市圣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环城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68000元。 三、被告潘亮、潘玉凤、历宏、镇江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镇江市圣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金钱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3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318元,由被告镇江市圣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潘亮、潘玉凤、历宏、镇江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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