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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西藏鸿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40195MA****NQ9P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藏0103民初1282号
    案号 (2020)藏0103执6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日期 2020-12-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西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杨晓冬与被告西藏鸿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西藏鸿森汽车买卖合同》; 二、被告西藏鸿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晓冬返还首付款11 4301.6元并支付违约金10 000元,共计124 30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786.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西藏鸿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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