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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牛瑞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43028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南民初字第82055
    案号 (2014)南执字第114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6-16
    发布日期 2017-01-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青岛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偿付工程款103万元及该款项自2012年1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岛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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