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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广电金星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0413****730A
    执行依据文号 (2003)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号
    案号 (2018)粤17执恢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27
    发布日期 2019-03-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隆华公司应支付尚欠金星公司加工费3464000元。 二、金星公司对造成隆华公司62150872.51元损失应赔偿37290523.51元。 三、上述一、二项相抵后,金星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33826523.51元及该款从1997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给隆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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