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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汉中新南鑫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1070230****940N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622民初1059号
    案号 (2021)赣0603执恢3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7
    发布日期 2021-09-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汉中新南鑫诚商贸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鸿景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26763.02元,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的逾期付款损失74796元,2017年9月1日之后的逾期付款损失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15.59元、保全费4620元,合计人民币16435.59元,由被告汉中新南鑫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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