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新元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112205****763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5民初2376号 |
案号 | (2020)晋0105执474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新元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西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借款本金720万元; 二、被告山西新元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山西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截至2019年9月4日的利息及违约金2206453元及以72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9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 三、被告山西新元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山西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律师费20万元。 四、被告游成海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驳回原告山西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7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58770由原告负担22744元,被告山西新元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游成海连带负担36026元。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