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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省惠民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62167****904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1621民初34号
    案号 (2021)鲁1621执11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1
    发布日期 2021-11-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省惠民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强工程款、工人工资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李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山东省惠民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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