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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省惠民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62167****904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425民初742号
    案号 (2021)鲁1425执3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日期 2021-05-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告:张宜杰,男,159年7月13日出生,县都市花园小区7号楼1单元22楼101室被告:柴书利,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湖滨花园小区1号楼301室。被告:山东省惠民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文化街68号法定代表人:柴书利,职务:总经理。原告张宜杰诉被告柴书利、山东省惠民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张宜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280000;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08年5月6日,在我处借款5000,2010年代其偿还借款150000元。两笔借款被告长期不还,现共计本金11000元,利息2000元,共计43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柴书利、山东省惠民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办理完齐河县湖滨花园小区房产抵押贷款后偿还原告张宜杰借款本金00000元,如未能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则被告柴书利、山东省惠民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告张宜杰借款本金300000元;、被告柴书利、山东省惠民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张宜杰借款本金800000及利息(以11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三、如被告柴书利、山东省惠民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还款,则原告张宜杰有权按照借款本15000利1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申请强制执行四、除上述协议内容外,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了解,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75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宜杰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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