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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省惠民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62167****904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621民初1133号
    案号 (2020)鲁1621执2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3
    发布日期 2020-06-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郭红星与被告山东省惠民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山东省惠民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前返还原告郭红星购房款384092元及利息(以384092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3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并支付赔偿金60000元;三、若被告山东省惠民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山东省惠民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行支付原告郭红星违约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942元,减半收取计5471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8491元,由被告山东省惠民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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