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晨裕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俞云恩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49945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5民初17号 |
案号 | (2016)赣05执65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2-26 |
发布日期 | 2017-02-03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余市沪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391053.32元、利息1543336.53元,两项合计13934389.85元,并按年利率7.18%支付自2016年1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调整,则在同期基准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10%再加收50%罚息); 二、被告新余市沪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兑汇票垫款本金12391053.32元,利息1543336.53元,合计13934389.85元,并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自2016年1月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原告对被告吴朝新提供的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125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新余新创物资有限公司、江西晨裕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新余市星晨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新余市鸿飞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江西沪鑫工贸有限公司、李道才、被告庹翡、被告吴春生、被告胡志华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归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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