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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晨裕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俞云恩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49945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余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赣05执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19
    发布日期 2016-05-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新余市星晨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1290745元,并按月利率11.1%%支付自2015年9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新余市星晨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银承垫款12401952.33元利息1756500.84元,并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自2015年9月15日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止的利息;3、其他被告对新余市星晨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4、案件受理费169045.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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