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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开平市华兴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曹伟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42728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05166号
    案号 (2016)粤0104执96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01
    发布日期 2017-03-1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曹伟强向原告广州越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从2014年6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开平市华兴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对被告曹伟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开平市华兴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曹伟强追偿。 三、驳回原告广州越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5816元由被告曹伟强、开平市华兴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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