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建公(寿)行罚决字[2017]1157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7年9月27日横山钨业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8月31日,建德市横山钨业有限公司新购买3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钠存放于该公司仓库,但一直未在该公司硝酸钠纸质出入台帐上登记。2017年9月27日被我局查获,查获时,建德市横山钨业有限公司易制爆化学品硝酸钠出入台帐上显示硝酸钠的存量为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建德市横山钨业有限公司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德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29 |
决定机关 | 建德市市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王巧琴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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