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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义市监管罚字〔2019〕070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事人销售不符合微生物指标的纸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据《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裁量细则:……(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1.不合格项目检测数据与标准指标差距在百分之十以上;”的规定,本局拟决定:一、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二、没收扣押在案不合格纸杯;三、没收违法所得60元,上缴国库;四、罚款32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以不合格纸杯冒充合格纸杯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据《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裁量细则:……(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一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1.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销售,且拒不追回或者无法追回的;……”的规定,本局拟决定:一、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二、没收扣押在案不合格纸杯;三、没收违法所得3336元,上缴国库;四、罚款22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27
    决定机关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练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