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恒生富通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曾云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15381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崇商初字第1071号 |
案号 | (2014)崇执字第0085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04-28 |
发布日期 | 2017-04-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邹昱焘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906759.88元;并支付期内欠息127817.72元及逾期罚息(截止2013年11月19日为6595.63元,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2906759.8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3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止2013年11月19日为4671.23元,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127817.7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30%计算),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6244元。 二、对邹昱焘前述第一项债务,无锡市恒生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1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36400元,由被告邹昱焘、恒生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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