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恒生富通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曾云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15381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澄民初字第1167号 |
案号 | (2014)澄执字第0056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01-14 |
发布日期 | 2014-12-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魏卓民、无锡市恒生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曾云鹰、陈信桥、周开颜一致确认共结欠林毅借款本息按850万元计算,由魏卓民、无锡市恒生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曾云鹰、陈信桥、周开颜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于2013年12月31日前归还林毅150万元,自2014年3月至2014年9月于每月月底前归还林毅100万元。若魏卓民、无锡市恒生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曾云鹰、陈信桥、周开颜未按期足额履行,则林毅有权按850万元就魏卓民、无锡市恒生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曾云鹰、陈信桥、周开颜尚未履行部分申请法院一并执行。 二、宜兴市恒生富通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魏卓民、无锡市恒生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曾云鹰、陈信桥、周开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69200元减半收取34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9600元(林毅已预交),由魏卓民、无锡市恒生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曾云鹰、陈信桥、周开颜负担,于2014年9月30日前支付给林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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