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萧市监二处字〔2022〕3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广告内容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宣传未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夸大或者恶意隐瞒宣传,含有说明书以外的论点、观点 |
行政处罚内容 | 药品广告不得含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使用患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不得含热销等类似诱导性内容,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如下处罚:(一)、没收广告费用2750元;(二)、处罚款5500元。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内容,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广告,不得发布与审查证明文件内容不符的药品广告,当事人发布上述与审查证明文件内容不符的药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违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如下处罚:处罚款5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04 |
决定机关 | -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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