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萧市监二罚字〔2022〕2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食品广告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行政处罚内容 |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亦不得含有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当事人作为大众传播媒介发布上述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广告费用3000元;(二)、处罚款7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20 |
决定机关 | -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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