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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萧市管市监罚处〔2019〕10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发布的“透古十八丹(舒筋活络丸)”非处方药(国药准字Z21020976)广告、“永寿康胶囊(灵芝北芪胶囊)”非处方药(国药准字Z20090741)广告和“版纳肾茶”非处方药(国药准字Z20026660)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发布未经审查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含有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广告费36782.28元,并处罚款36782.28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28
    决定机关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孙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