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瑞市监处字〔2020〕2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物价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当事人为推销其开发的棠定苑二期楼盘,自行设计并委托他人制作发布“天宸府时代﹒碧桂园4月23日全线产品成交价提价3%”、涨价3%倒计时4小时、今夜不打烊4月23日全线产品均价上涨3%”等用语的广告,该广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所指的违法广告。当事人自行设计并委托他人制作、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进行整改,相应范围内消除了影响,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5652元。二、当事人未按《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标价实施细则》第八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查询或电脑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第九条“商品房销售标价牌(样式见附件1)应当标明以下内容:(一)楼盘简况: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房屋类型、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二)房源概况:本期销售推出商品房总套数及其户型、各种户型的建筑面积及其商品房套数;(三)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规定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制作价格手册或价目表,对所销售的商品房实行一套一标。价格手册、价目表(样式见附件2)应标明以下内容:商品房的房号、销售状态、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计价单位、销售单价、房屋总价等。对已销售的商品房,如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规定内容对所销售的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规定,属于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整改,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减轻处罚,处罚款186500元。合计罚款202152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10 |
决定机关 |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奚继东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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