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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南屯昌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6902669****170A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海仲字第1355号
    案号 (2021)琼96执3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南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3
    发布日期 2021-07-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海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 被申请人海南屯昌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费11206492.9元 二、 被申请人海南屯昌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截止2020年10月20日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125172.55元 三、 被申请人海南屯昌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从2020年10月21日起以本金11206492.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分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四、 被申请人海南屯昌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仲裁费107751元 五、 被申请人海南屯昌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338912元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