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滨海海通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675****681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04民初13168号 |
案号 | (2020)津0104执484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滨海海通物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厦门威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元;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滨海海通物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厦门威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150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滨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一、二项的本金及资金占用费中原告厦门威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滨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滨海海通物流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厦门威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23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滨海海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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