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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滨海海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75****681G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民初823号
    案号 (2020)津01执4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1
    发布日期 2020-08-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滨海海通物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厦门威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000000元及以420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滨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滨海海通物流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厦门威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5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73520元,由被告天津滨海海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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