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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32369****266H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323民初105号
    案号 (2021)皖1323执24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9
    发布日期 2021-09-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张训连工程款6638801.30元没有支付,自愿于202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二、被告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7年12月21日起按应付工程款2638801.30元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全部工程款还清之日止;三、被告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为主张权利支付的律师代理费75000元;四、案件受理费3181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7000元,合计43819.50元,被告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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