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李华荣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283026-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102民初6168号 |
| 案号 | (2018)皖0102执112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3-12 |
| 发布日期 | 2018-09-1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琴借款本金21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利息(以月利率2%为标准,从2016年4月9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韩琴律师代理费损失4000元; 三、被告崔嵬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韩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0元,保全费16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240元,由被告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崔嵬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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