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25347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5民初3266号 |
案号 | (2017)苏0505执306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1-08 |
发布日期 | 2018-12-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州市聚鑫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融资款本金390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4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17%计算至2017年7月10日;以39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17%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偿付律师费损失565400元。 二、被告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应收账款39664869.44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718元,减半收取1208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859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7001664667)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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