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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武卫职业用人单位罚〔2019〕0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由卫生行政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14
    决定机关 常州市武进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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