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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龙南县鑫塔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廖文青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59764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赣中民二初字第152号
    案号 (2015)赣开执字第008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27
    发布日期 2017-11-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金建公司与被告鑫塔公司共同确认:被告鑫塔公司欠原告金建公司货款2719378元及利息。利息以271937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自2012年10月23曰起计算至还清货款之曰止,利随本清。 二、被告鑫塔公司应在2015年9月30日前还清上述货款及利息。 三、被告鑫塔公司应于2015年6月20日前向原告金建公司 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 四、案件受理费41150元,减半收取为20575元,保全费5000, 总计为255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鑫塔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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