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杭晶经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洪碧辉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24884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678号 |
案号 | (2018)粤0604执恢4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11 |
发布日期 | 2018-08-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佛山市杭晶经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24999910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2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被告湖南圣昌玻璃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邵阳市田江路36号土地及35处房产(详见附件:《抵押清单》)经拍卖、变卖后的款项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债权额为43686800元; 三、被告湖南圣昌玻璃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债权额3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洪碧辉、钟佩君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债权额3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30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8065元,由原告负担1065元,四被告共同负担17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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