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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聚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103038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渝0109民初7598号
    案号 (2021)渝0109执62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30
    发布日期 2021-11-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聚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 10 - 十日内支付原告柏自武工程款 1 342 462 元,并以 1 342 462 元为基数,从 2020 年 7 月 24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损失,至付 清本金之日止;由被告刘自福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二、被告重庆聚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支付原告柏自武工程窝工损失 30 万元;由被告刘自福承 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被告重庆聚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退还原告柏自武工程保证金 30 万元,并以 30 万元为基 数,从 2020 年 7 月 24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损失,本清息止; 由被告刘自福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柏自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 141.08 元,公告费 560 元,共计 11 701.08 元,由被告重庆聚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自福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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