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振威达锁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27****228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0306民初8615号 |
案号 | (2019)粤0306执1136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192606045】。 一、解除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宝安支行与被告深圳市前海丈尺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1日签订的《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6T022954); 二、被告深圳市前海丈尺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宝安支行1228101.35元,利息、罚息、复利39972.13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2月27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之规定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深圳市前海丈尺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宝安支行律师费76084.41元; 四、被告张耀林、深圳市振威达锁业有限公司、张耀炬对被告深圳市前海丈尺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张耀林、深圳市振威达锁业有限公司、张耀炬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深圳市前海丈尺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宝安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1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深圳市前海丈尺科技有限公司、张耀林、深圳市振威达锁业有限公司、张耀炬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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