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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富公(城南)行罚决字[2017]14192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7年10月28日杭州新海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违反《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0月23日至10月28日期间,杭州新海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在富阳区春江街道民主村奥海香樟苑工地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宋某某、李某某等7名劳动者信息报送到公安机关,于2017年10月28日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新海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罚款七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富阳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28
    决定机关 富阳区区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江宏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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