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皇盛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10067****58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107民初532号 |
案号 | (2019)桂0107执44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程梅与第三人南宁市奎宗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3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确认被告程梅与原告广西皇盛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三、原告广西皇盛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程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15元; 四、原告广西皇盛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程梅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年休假工资8280元; 五、原告广西皇盛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程梅2016年12月、2017年1月工资差额15081.15元; 六、原告广西皇盛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程梅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休息日加班工资2760元及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期间延时加班工资17893.71元; 七、原告广西皇盛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程梅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垫付的企业费用2640元; 八、原告广西皇盛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程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皇盛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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