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松市监案处字〔2017〕第27020171138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09
    决定机关 松江区市场监管局
    法定代表人 郑岩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