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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68318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176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粤1971执79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04
    发布日期 2016-05-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市唐荣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兴业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汇票垫付款4929978.61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5年5月26日利息为558727.08元,后续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张洪仁、许少萍、许明基、广东中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唐荣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博白县唐荣矿业有限公司对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第一项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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