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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68318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三法常民一初字第1370号
    案号 (2016)粤1973执38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27
    发布日期 2017-01-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东莞市湛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唐荣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广西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博白县唐荣矿业有限公司、广西博白县河峰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学兵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 二、限被告东莞市湛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唐荣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广西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博白县唐荣矿业有限公司、广西博白县河峰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学兵支付借款的逾期利息(以40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6月1日开始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限被告东莞市湛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唐荣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广西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博白县唐荣矿业有限公司、广西博白县河峰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学兵支付律师费160000元; 四、被告张洪仁、许少萍、张妹对被告东莞市湛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唐荣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广西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博白县唐荣矿业有限公司、广西博白县河峰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东莞市明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湛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唐荣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广西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博白县唐荣矿业有限公司、广西博白县河峰矿业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李学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480元,由原告李学兵承担570元、被告张洪仁、许少萍、东莞市湛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唐荣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广西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博白县唐荣矿业有限公司、广西博白县河峰矿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明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张妹共同承担209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洪仁、许少萍、东莞市湛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唐荣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广西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博白县唐荣矿业有限公司、广西博白县河峰矿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明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张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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