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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68318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东三法常民二初字第442号
    案号 (2015)东三法常执字第010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04
    发布日期 2017-01-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张洪仁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300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300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6月22日起按照月息1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限被告张洪仁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48000元;  三、被告博白县唐荣矿业有限公司、许少萍、黄德雄、广西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洪仁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东莞市唐荣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在东莞市常平镇苏坑村苏坑尾的20000平方米土地的价值范围内对被告张洪仁未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3776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276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东莞市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88元,被告张洪仁、博白县唐荣矿业有限公司、许少萍、黄德雄、东莞市唐荣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广西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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