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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海百生洗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冬青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91918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青01民初47号
    案号 (2016)青01执2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20
    发布日期 2016-12-3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青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海百生洗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大通支行编号为2014(EFR)字00043号《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借款本金共人民币17000000元、支付截止2015年12月20日的利息(包括复利、罚息)924098.41元;并按年利率7.935%支付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包括复利、罚息),承担律师代理费200000元; 二、被告孝义市卫鸿高硫机焦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最高额9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海百生洗煤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张冬青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海百生洗煤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曹吉对上述款项中的本金、利息(包括复利、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海百生洗煤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青海百生洗煤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款项给付义务或者被告孝义市卫鸿高硫机焦有限公司、张冬青、曹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大通支行应将应收账款及其项下权利返还给被告青海百生洗煤有限公司,应收账款项下的债务人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大通支行的还款责任予以免除。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545元,由被告青海百生洗煤有限公司、孝义市卫鸿高硫机焦有限公司、张冬青、曹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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