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海百生洗煤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冬青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91918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青01民初49号 |
案号 | (2016)青01执28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0-19 |
发布日期 | 2017-01-01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青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通康远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大通支行偿还保理融资款本金15889999.54元、支付截止2015年12月20日的利息1096251.94元,自2015年12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以尚欠的融资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1.76%计算,承担律师代理费240000元; 二、被告青海百生洗煤有限公司、葛志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曹吉对上述尚欠的融资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百生洗煤公司、葛志强、曹吉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通康远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大通康远工贸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款项给付义务或青海百生洗煤有限公司、葛志强、曹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大通支行应将应收账款及其项下的权利返还给大通康远工贸有限公司,应收账款项下的债务人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大通支行的还款责任予以免除。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大通支行对王张义、王俊海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158元由被告大通康远工贸有限公司、青海百生洗煤有限公司、葛志强、曹吉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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