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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武帅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尤旭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899010-4
    执行依据文号 (2009)新民一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0)新执字第004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0-05-26
    发布日期 2015-06-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武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虎根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74700元,合计1074700元;被告尤旭华、黄杏大、尤梦涵在尤建伟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472元,由被告武帅公司、尤旭华、黄杏大、尤梦涵共同承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其中被告尤旭华、黄杏大、尤梦涵在其所继承的尤建伟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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