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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通智慧城市(安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0059****561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3民初115号
    案号 (2021)皖03执3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1
    发布日期 2022-03-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中通智慧城市(安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5586651.21元。二、中通智慧城市(安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7月1日起以25586651.2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5586651.2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三、中通智慧城市(安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300万元保—13—证金。四、中通智慧城市(安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款1050422元。五、驳回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136元,由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136元(已交纳),由中通智慧城市(安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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