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欧旗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爱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003737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海民初字第10586号 |
案号 | (2016)京0108执恢8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9-28 |
发布日期 | 2017-01-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驳回欧旗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解除欧旗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铭信恒远商贸有限公司于二00九年五月一日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三、欧旗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其租赁的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四号院北侧综合楼地下一层和地上一层(含北边空场及地上物)全部腾空,交还给北京铭信恒远商贸有限公司使用;四、欧旗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北京铭信恒远商贸有限公司至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拖欠的租金共计人民币一百八十七万三千三百三十七元;五、欧旗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按每日三千三百八十元的标准给付北京铭信恒远商贸有限公司二0一一年十月一日至实际腾退租赁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六、欧旗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北京铭信恒远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一万零二百八十二元;七、驳回北京铭信恒远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六百元,由欧旗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费一万零四百零一元,由欧旗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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