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沪监管浦处字(2018)第15201801139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0.000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1-26 |
决定机关 | 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 |
法定代表人 | 孙淼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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