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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监管浦处字(2018)第15201801139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0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26
    决定机关 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
    法定代表人 孙淼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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