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上公(消)行罚决字〔2017〕110002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厦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杭州厦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上城区大队 2017年7月21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7-21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上城区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马安华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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