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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上公(消)行罚决字〔2016〕1100019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厦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由杭州厦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负责管理的位于上城区衢江路85号的近江家园五园小区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杭州厦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上城区大队 2016年8月1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8-12
    决定机关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上城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马安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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